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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Roseroselin on Nov 6, 2023 0:02:57 GMT -6
员提供的信息包括工作的简要描述或描述。即使解决方案可能是双方签署的一项法案以确认他们了解工作描述中的要素但是艺术。同一指令的第条告诉我们以下内容雇主以书面形式向每位工人传达该指令规定的强制性信息。该信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传达和传输前提是在后一种情况下该信息可供工人访问可以存储和打印并且雇主保留其传输或接收的证据。换句话说缺乏职位描述会在法庭发生冲突时导致法律上的迷雾因为雇主应该很好彻底地提供将职位描述提请雇主注意的证据。 现在证明还很困难去掉这个实际因素之后可能会更难甚 迪拜电话号码表 至不可能证明。从另一个实际角度来看我认为删除员工人数少于人的微型企业的职位描述是错误的因为正是在这些微型企业中才可能犯下最严重的滥用行为因为在实际层面上人数不多活动可以随意分发给员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什么不能只进行口头通报当我们必须记录在记录中无论是电子记录还是物理记录。 口头信息通常很难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因为向员工提供的有关职位或组织方面的具体信息例如工作时间表考勤的每一条信息都是保密的。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且文件仍应以实物形式发布以避免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误解。员工对此可以做什么正如紧急法令规定员工仍然可以以书面形式索取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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